第三节

  第.. 3封亨利·奥尔登堡致尊贵的斯宾诺莎阁下第.. 3封亨利·奥尔登堡致尊贵的斯宾诺莎阁下

  (复前信)

  卓绝的阁下,敬爱的朋友:

  您的学识非凡的信收到了,并欣然拜读。我完全赞同您的几何学证明方

  法。但愚智浅陋,不能立刻领会您的高远之教,请允许我忧一些疑难之处,

  提出下列问题,请予答复。

  首先,您是否清楚无疑地知道,仅从您所给予的神的界说,就能证明出

  这样的本质是存在的吗?当我思量到界说无非包含着我们心灵的观念,而我

  们的心灵能够设想许多不存在的事物,并且还特别善于扩充和混合过去所形

  成的观念,所以我就不能明白,从我所具有的神的观念,我如何能够得出神

  存在的结论。当然,在我的心灵中,我可以抽象地综合我在人、动物、植物、

  矿物等物中所找得到的一切圆满性,来形成一个唯一的实体概念,这个实体

  拥有所有这些美德,而且我的心灵还能无限地扩大和增多这些圆满性,甚至

  独白虚构出一个最圆满和最卓绝的本质,然而,无论如何,我们却不能得出

  这样一种本质是存在的结论来。

  其次的一个问题:您是否确实看到,物体不为思想所限制,思想不为物

  体所限制?因为思想究竟是何物,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它抑或是一种

  物质的运动,还是一种同物质运动根本不同的纯粹精神的活动?

  第三个问题:您是否认为您所告诉我的那些公理是不可证明的原理,它

  们只能为自然之光(luxnaturae)

  ②所认识,而不需任何证明呢?第一个公理

  可能是这样,但是我看不出其他三个公理为什么也是属于这一类性质的。因

  为第二个公理是说:在自然中除了实体和偶性之外,别无他物存在。可是许

  多人认为,时间和空间既不属于实休也不属于偶性。您的第三个公理,“具

  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也是远非我所能清楚理解

  的。我认为,整个自然界所证明的似乎正与此相反,因为,凡我们所认识的

  一切事物即使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然而在另一些方面却是一致的。最后,

  第四个公理,“凡是波此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的事物,一物不能为另一物的

  原因,”对于我的愚钝的智力来说也不是十分明显得不需要进一步说明。因

  为神同被创造的事物在本质上毫无共同之点,然而神却几乎被我们所有人认

  为是万物的原因。

  既然这些公理在我看来仍是可怀疑的,那么,您就会很容易推测到,您

  的那些建筑在这些公理之上的命题必定同样是不稳固的。我考虑它们愈多,

  我就愈怀疑它们。关于第一个命题,我认为两个人是具有同一种属性的两个

  实体,因为这两人都是有理性的,由此我可以推出,具有同一种属性的两个

  实体是存在的。关于第二个命题,我认为,既然任何事物不能以它自身为其

  原因,那么,“实体是不能被产生的,甚至也不能为任何其他的实体所产生”

  这样的论断怎么会是正确的,就难以理解了。因为这个命题宣告所有的实体

  都是它们自身的原因,它们彼此是完全独立自存的,因而这许多实体都成为

  ①此信见《遗著》,原信是拉丁文写的,现已阙失。

  ② “自然之光”是指人心中一种不借超自然的启示或日常的经验而理解事物真理的自然能力。这词在西塞

  罗、圣奥古斯丁以及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里就已经出现。近代笛卡尔经常使用这一词,用来指人们心灵

  中的一种天赋理性能力,在他看来,凡是为“自然之光”所清楚而明晰理解的观念都是真的。

  

  神,这样也就否认了万物的第一原因神,这样也就否认了万物的第一原因。对于这样的结论,我愿承认,我是不

  能理解的,除非请您对这一艰深的问题表露您的更清晰更充分的意见,并且

  说明实休的起源和产生,事物的相互依存以及它们的相互隶属诸问题。以我

  们所缔结的友谊,我恳求您对于这些问题自由地大胆放心地发表意见。我最

  真诚地请您相信,您所提供给我的这些说明将是保密和安全的,我决不会让

  它们泄露出去,而使您受到伤害和诽谤。

  在我们的“哲学学会”

  ④里,我们尽力认真地从事于实验和观察,准备编

  纂一部机械技术史⑤,因为我们认为,事物的形式和性质可根据力学原理得以

  最好的阐明;自然界的一切结果都是由于运动、形态、结构以及它们的各种

  各样的结合所引起,人们并不需要乞灵于费解的形式和隐秘的质等等这类无

  知的盾牌⑥。

  我答应给您的书,一俟您们尼德兰的驻此地使者派遣信差到海牙去(他

  们经常这样做),或者某位我能信任的朋友到您那里去的时候,我就会委托

  他们带给您。

  此信写得冗长而直率,希见谅。尤其是请您从善意方面来理解我没有任

  何委婉和客套向您提出这些问题,就如朋友间通常所应该的那样,并且请相

  信,我没有任何虚伪和做作。

  您的仆人

  亨利·奥尔登堡

  1661年

  9月

  27日伦敦

  ③奥尔登堡在此信中所提出的疑难,主要是由于他错误地理解了斯宾诺莎的实体和属性的概念,他把实体

  和事物(斯宾诺莎称之为样态)、属性和性质加以等同。他认为一个事物的存在是不能从该事物的定义中

  推出,这确实是对的,但与斯宾诺莎的论点不相干,因为斯宾诺莎并不是讲通常意义上的事物,而是讲一

  切有限的相对的事物的绝对根据,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有限的有待的或有条件的事物包含有无限的绝对

  的实在或根据。斯宾诺莎所谓属性是指实体的本质,它们是无限的和自类圆满的,如思想和广延,而不是

  个别事物的有限性质。

  ④ “哲学学会”,即英国皇家科学院前身。大约在

  1645年,由于培根的创导,英国就有了一个研究经验科

  学的“哲学学会’(

  ThephilosophicalSoci- ety),其成员经常聚集在伦敦或牛津进行科学实验和学术讨论。

  在

  1662年

  7月

  15日正式得到皇上敕书,改名为“皇家学会”(

  the Royal Society)。波义耳是该学会最早

  最有影响的成员之一,奥尔登堡当时任该学会的首任秘书。

  ⑤所谓机械技术史,是指机械力学研究。英文

  history一字在当时或以前是指一种研究或说明,如亚里士多

  德的《

  History of Animals》是指动物研究。史作为年代学的意义在西方是从近代才开始的。

  ⑥ “费解的形式”、“隐秘的质”,系中世纪经院哲学术语,参阅本书第

  56封信。

  

  第.. 4封斯宾诺莎致高贵而博学的亨利·奥尔登堡阁下.. 第.. 4封斯宾诺莎致高贵而博学的亨利·奥尔登堡阁下..

  (复前信)

  尊贵的阁下:

  正当我准备去阿姆斯特丹消磨一两个星期的时候,收到了您的极其珍贵

  的来信,并且拜读了您对我呈示给您的三个命题的反驳意见。由于时间匆促,

  我想仅对这些问题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至于其他的问题暂置不谈。

  关于第一个反驳,我的回答是:当然,被界说事物的存在是不能从任一

  事物的界说中推出的,而只能从(象我在对三个命题所作的附释中所指出的)

  某种属性的界说或观念中推出,也即(象我在神的界说中所明白解释的)从

  某一种通过自身并且在自身内被设想的事物的界说或观念中推出的。如果我

  没有记错的活,在提到的这个附释中,我也足够清楚地说明了这种差别的根

  据,特别是对于一位哲学家更应知道这一点,因为人们认为哲学家是知道虚

  构和清楚而明晰的观念之间所存在的差别的,并且知道下达这个公理的真理

  性,即每一个界说,或者说,每一个清楚而明晰的观念是真的。在作了这些

  说明后,我想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就不需作更多的答复了。

  因此,我进而答复第二个问题。在这里,您似乎认为,如果思想不属于

  广延的本性,则广延就不能为思想所限制,您的怀疑仅仅在于例证方面。但

  是,情您注意:如果有人说,广延并不为广延所限制,而只为思想所限制,

  这岂不就等于说,广延不是绝对无限的,而只是就其为广延来说,它才是无

  限的?这岂不就是承认,广延仅就其为广延,即在其自类中,才是无限的吗?

  但是,也许您会说,思想是一种物质的活动,就算是这样(虽然我并不同意),

  但至少您不能否认这一点,即广延就其为广延来说,决不是思想。而这就足

  够能说明了我的界说,并证明了我的第三个命题。

  最后,您对我的命题的第三个反驳是,公理不应当作为共同概念(no

  tionescommunes②),关于这点我不作争论,但是,您怀疑公

  理的真理性,或者宁可说,您似乎想指明,公理的反面倒更多地接近于真理。

  不过,请您注意一下我所提出的关于实体和偶性的界说,我所有的结论都是

  从这个界说中推出来的。我把实体理解为通过自身并在自身内被设想的东

  西,也就是说,它的概念并不包含其他事物的概念,而样态或偶性是指存在

  于其他事物中的东西,通过它所存在于其中的那个事物,它才能被设想。因

  此,我们可以明白推出:1)就其本性而言,实体先干它的偶性,因为偶性离

  开了实休,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设想。2)除了实体和偶性外,决无任何别

  的东西存在于自然中或在理智之外,因为凡存在的一切事物,或者通过其自

  身,或者通过其他事物被设想,它的概念或者包含了其它事物的概念,或者

  不包含其它事物的概念。3)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

  点;因为所谓属性我已经解释为它的概念不包含其它事物的概念。4)最后,

  凡是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的事物,一物不能为另一物的原因。因为如果结

  ①此信见《遗著》,原信是拉丁文写的,现已阙失。从第三封信和第五封信的日期来看,此信可能写于

  1661

  年

  10月。

  ② “共同概念”,即前信中所说的“不可证明的原理”,也就是指终极假设或公理。在欧几里得几何原本里,

  公理称作共同概念。斯多噶派也经常使用这一木语,表示人心中一种天赋的真观念。在

  17世纪,恰尔堡的

  赫尔伯特(

  HerbertofCherburgl585—1648)和笛卡尔继续沿用,其义等同于“公理”或“永恒真理”。斯宾

  诺莎在《伦理学》里,以共同概念作为理性推理的基础。

  

  果与原因毫无共同之点,那么结果中的所有东西必定是从虚无中得来。关于

  您说的,神在本质上同被创造事物毫无共同之点等等,在我的界说中,我正

  好主张相反的观点。因为我说过,神是一具有无限多属性的本质,其中每一

  种属性都是无限的,或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

  果与原因毫无共同之点,那么结果中的所有东西必定是从虚无中得来。关于

  您说的,神在本质上同被创造事物毫无共同之点等等,在我的界说中,我正

  好主张相反的观点。因为我说过,神是一具有无限多属性的本质,其中每一

  种属性都是无限的,或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

  斯宾诺莎

  [1661年

  10月菜茵斯堡]

  

  第.. 5封亨利·奥尔登堡致尊贵的斯宾诺莎阁下第.. 5封亨利·奥尔登堡致尊贵的斯宾诺莎阁下

  (复前信)

  尊贵的阁下:

  请接受我答应给您的小册子②,并把您对它的意见转告我,特别是对于其

  中硝石、流动性和凝固性实验的意见。

  昨天收到您第二封富有教益的来信,万分感谢。但深为遗憾的是,您的

  阿姆斯特丹之行,使您不能答复我所有的疑问。因此我恳求您,一有闲暇,

  补足您略而未述的东西。当然,您的来信给我很多启发,但尚未消除我所有

  的疑窦。我想,只要您能清楚而且明晰地告知我事物的真实的第一原因,这

  些是完全可以消除的。因为关于事物由于什么原因并以什么方式开始存在,

  以及事物凭借什么纽带依存于第一原因(如果有此原因的话),只要我对这

  些问题尚不清楚,我所听到和读到的一切对于我都将是混乱的。因此,博学

  的阁下,我最真挚地恳求您,在这些问题上给我以光明,并请相信我的忠诚

  和感激。

  您的仆人

  亨利·奥尔登堡

  1661年

  10月

  11/21伦敦

  ①此信见《遗著》,原信是拉丁文写的,现已阙失。

  ②小册子指波义耳《物理学研究论文集》的拉丁文抄本。

  

  第.. 6封斯宾诺莎致高贵而博学的亨利·奥尔登堡阁下第.. 6封斯宾诺莎致高贵而博学的亨利·奥尔登堡阁下

  (复前信)

  关于尊贵的

  R.波义耳阁下论硝石、流动性和凝固性的著作的评述

  ②

  ①原信是拉丁文,现保存在英国伦敦皇家科学院档案馆。《遗著》所载乃是此信的草稿,这一点我们可以

  从《遗著》中斯宾诺莎对此信所加的那条注释(即“在我已寄出的信中,我有意忽略了这点”)看出。据

  英译者沃尔夫谈,保存在英国皇家科学院的原信件与《遗著》中所载的草稿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但不怎么

  重要,最主要的差异是此信最后两节在《遗著》版本里是没有的。此信不论是原信件还是草稿都没有留下

  日期,但从第七封信(该信写于

  1662年

  7月)说前信是“几星期前”收到的推测,此信可能写于

  1662年

  4

  月。

  ②这是斯宾诺莎书信中有关波义耳实验最长的一篇评注。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斯宾诺莎此信真正的哲学意

  义,我们有必要在这里介绍一些有关的情况。自从亚里士多德提出形式和质料的学说以来,中世纪经院哲

  学家对于自然事物的解释大多因袭这一观点,他们假定自然界中任何事物都有自身特有的“实体的形式”

  或“隐秘的质”,试图用这些“形式”或“质”来说明一切自然现象,例如他们认为,桌子之所以是桌子,

  是因为桌子具有一种桌子的“形式”,鸦片之所以使人麻醉,是因为它具有一种使人麻醉的“隐秘的质”,

  显然,这完全是一种根本什么也没有解释的荒谬学说。这里我们可以引证牛顿当时时这种学说的一段批判

  性的说明:“有些人把一些特殊而隐蔽的性质归属于不同种类的物体;根据他们的看法,一些特定的物体

  的现象是按照某种不知其所以然的方式进行的。渊源于亚里士多德和逍遥学派的各种经院学派,它们各种

  学说的总和,就是以这个原则为其基础。他们断定,物体的各种作用是由这些物体的特殊性质所引起的。

  但是他们没有告诉我们,物体是从哪里获得这些特性的,所以实际上他们没有告诉我们什么东西。而且由

  于他们满足于给各种事物以一些名词,但不去深入研究这些事物本身,所以可以说,他们只是发明了一种

  谈论哲学的方法,但并未使我们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哲学。”(《牛顿自然哲学著作》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

  139—140页)。牛顿这种看法可能代表了十七世纪先进的科学家和学者们最普遍的看法。波义耳所作的一

  些化学实验,其哲学目的和意义也只能从这方面来理解。正如奥尔登堡以后告诉斯宾诺莎的(见第

  11封

  信),波义耳的宗旨是在于说明:“在经院学派里所讲述的有关实体的形式和性质的普通学说是建筑在脆

  弱的基础上的”。在波义耳以前或当时的一些化学家和炼金术士,因袭中世纪的传统观点,认为复杂的自

  然物体是由某些元素加上某种“形式”所构成,这种“形式”使元素组合而成物体。波义耳认为以这种神

  秘的“形式”来解释自然事物是毫无道理的,他试图表明不仅人工的化合物,如玻璃,硫酸盐之类,就是

  天然化合物,如硝石,也都不能有“实体的形式”,它们完全可以通过化学分解的办法分为各种组成元

  素,同时也完全可以通过化学还原的办法由备组成元素重新化合而成,硝石的还原实验就是用于这个目

  的,他认为硝石是由非挥发性物质和挥发性物质所组成的异质化合物,我们可以通过化学还原办法重新从

  其组成元素得到硝石。至于他实验过程中若干具体化学问题,以及斯宾诺莎以自己的设想和实验对其实

  验提出的批评意见,读者可以在读此信和第

  13封时深入了解,这里不资赘述。另外,波义耳实验还有一

  个内容,就是他试图表明事物的第二性质,即可感性质如味道、嗅觉、温度等,只是事物的第一性质(一

  般指运动、静上等机械性质)的结果,既可以从第一性质得出来,又可以用第一性质来解释,这在当时

  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见解,以后洛克的第一性质第二性质学说渊源于此。这一封信对于我们理解斯宾诺莎

  的认识论方法论无疑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唯理论者的斯宾诺莎并不否定经验和实验在人类认识过程中的重

  要作用。从这封信和以后一些信我们可以看到斯宾诺莎在当时做了大量的科学实验。既有化学实验,又

  有力学、光学实验。他的科学知识和兴趣相当广泛,遍及天文、物理、化学、数学、光学和生物学。这封

  信是对波义耳托奥尔登堡转交他的有关硝石、流动性和凝固性研究论文所作的评述,另外,科学家胡德和

  耶勒斯曾经把他们在透镜计算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望远镜的构造请教过斯宾诺莎(见书信第

  36、39封),

  莱布尼茨也把他的光学论文寄赠斯宾诺莎请予批评(见书信第

  65、66封),斯宾诺莎早期传记家柯勒鲁斯

  (Co1erus)曾说斯宾诺莎非常有趣于昆虫的研究,并用显微镜进行了多次的观察。他的磨制光学镜片的技

  术在当时颇有名声,他的另一位旱期传记家卢卡斯(

  Lucas)说,“假如不是死亡的阻碍,他将发现光学中

  

  尊贵的阁下:

  尊贵的阁下:

  论硝石

  首先,作者关于还原硝石实验的结论是:硝石是由非挥发性物质和挥发

  性物质所组成的异质化合物,其特性(至少就其现象而言)与其组成物质的

  特性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它是由这两种物质的单纯混合而形成的。为了证实

  这一结论,我认为必须作一新的实验,以便表明硝精并非真正的硝石,没有

  碱性盐的作用,硝精既不能凝固,也不能成为晶体。至少我们应当探明,留

  存于坩蜗内的凝固盐的量是否总是等于硝石的量,是否能随着硝石量的增加

  而按比例地增加。但是,卓越的波义耳阁下(第

  9节)借助天平所发现和观

  察到的,也即硝精的现象和硝石的现象是迥然不同的,甚至恰恰相反,至少

  在我看来,这并不能证明他的结论。为了清楚表明这点,我略微解释一下在

  还原硝石这一最简单的现象中我的看法,同时我将提供二三个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很容易地证实我的解释的实验。

  为了尽可能简洁地说明这一现象,我假设在硝精和硝石之间除了那个极

  最美妙的奥秘”[《斯宾诺莎最早传记》(沃尔夫编,

  1970年英文版)第

  60页] 。我们还知道斯宾诺莎最

  后还给我们留下了《机遇的计算》、《虹的代数测算》两篇科学论著。无庸置疑,斯宾诺莎并不否认经验、

  观察和实验的作用,在此信中他屡次谈到“经验告诉我们”,就是表明经验也能有证实作用,他很多结论

  都是根据他的实验作出的,例如硝石易燃而硝精不燃的原因在于硝石微粒处于静止伏态时用火使它们上升

  比较困难,而硝精微粒处于运动状态则火容易使它们向上逸出。另外关于可感性质(颜色、声音、嗅味)

  依赖于微粒运动这一论点,他也是做了许多试验得出的。但是斯宾诺莎并不因此而圃干经验,此信有几殴

  相当重要的论述值得我们注意,一、“我认为那些由平常语言习惯而形成的概念,或者那些不是按照自然

  本来面目、而是按照人类的感觉来解释自然的概念,决不能算作最高的类概念,更不能把它和纯粹的、按

  照自然本来面目来解释自然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斯宾诺莎看来,属于前一类的概念就是那些可见的、不

  可见的、热的、冷的等可感性质的概念,这种概念不能作为我们推理的基础,属于后一类的概念就是运动、

  静止及其规律的概念,这才是我们进行推理的基础。二、“从来就没有人能用化学实验或任何别的实验来

  证明这一点,囚为这只能借助于推理和计算来证明。我们凭着推理和计算可将物体无限分割,也可将推动

  物体运动的力无限分割,但是我们却永远不能靠实验来证明这一切。”这里表明,斯宾诺莎认为经验和实

  验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我们决不能以为实验可以绝对地证明我们所有的结论,对于有些结论实验是无能

  为力的,必须借助于思维和推理。斯宾诺莎在后来给奥尔登堡的信(第

  13封)中明确说道:“我之所以援

  引实验,并不是为了绝对地证实我的解释,而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证实我的解释”。三、“既然这位作者并

  没有把这些证明化为数学的证明:所以也就毫无必要来审察这些证明是否完全令人信服了”,斯宾诺莎认

  为,数学证明比经验证明有其更为重要的特点,能使人完全信服,经验证明必须上升为数学证明,才有确

  实可靠性。

  

  其显著的区别,即硝石微粒处于静止状态,而硝精微粒却相当剧烈地彼此撞

  击着的区别外,再无任何其它的区别。至于非挥发性的盐,我假定它和硝石

  本身的组成没有任何关系,而把它视之为一种还没有从中完全释放出硝精(如

  我所发现的)的硝石渣滓,因为这些渣滓虽然处于一种分离状态,却还在硝

  精中激烈地浮游着。这种盐或这些渣滓是有气孔或空隙的,这些气孔或空隙

  的大小相当于硝石微粒的大小。当硝石微粒受到火的作用被逐出气孔时,某

  些气孔就缩小,因而另一些气孔就不得不扩大,而物质本身,或者这些气孔

  的壁层就变得坚硬。同时也十分脆弱,这样,当硝精滴落在其上时某些硝精

  微粒就开始猛烈地冲进已收缩的气孔中,因为气孔的厚度并不均匀(像笛卡

  尔已经很正确地指出过那样),所以这些硝精微粒首先就把坚硬的壁层济成

  弧形,然后使之碎裂。在它们挤碎壁层时,它们又迫使这些碎片弹回,并且

  由于这些微粒保持其原有的运动,它们也就跟以前一样仍不能处于凝固和结

  晶状态。至于那些进入较大气孔里的硝精微粒,由于它们接触不到气孔的壁

  层,它们也就很自然地被一些很纤细的物质所包围,并为这些物质所驱散,

  正如木片被火或热所驱散一样,最后化为烟雾而逸出。但是,如果这些微粒

  数量很大,或者同壁层的碎片和进入缩小了的气孔里的微粒集结在一起,它

  们就会形成向上飞升的细滴。然而,如果非挥发性的盐被水[原注

  ①]或空气所

  松弛,变得更不活泼,那么它就会阻止硝石微粒的碰撞,使它们失去已有的

  运动而回到静止状态。这种情况正如同一颗炮弹钻入泥沙后就停止运动一

  样。正是硝精微粒的这种不挥发性(坚固性)才使得硝石还原,因此(从此

  解释中可以得到结论),非挥发性盐仅仅起了一种辅助的作用。此即为硝石

  的还原。

  现在,如果您愿意,让我们来继续考察一下,首先,硝精和硝石本身的

  味道为何那样不同?其次,硝石为什么是易燃的,而硝精却根本不能燃烧?

  要了解第一点,我们必须注意:运动的物体从不在它最宽的面上同其它

  物体接触,而静止的物体正是以最宽的面与其它物体相接触。因此,如果我

  们把处于静止状态的硝石微粒放在舌头上,它们就会以其最宽的面同舌头接

  触,因而就封住舌头的孔隙,这就是我们感觉冷的原因。当然,这还需要补

  充一句,即唾液是不能把硝石溶化成极其细小的微粒的。与此相反,如果被

  放在舌头上的这些微粒处于剧烈的运动时,那么它们便以其尖锐的面同舌头

  相接触,并刺入舌头的孔隙,其运动愈剧烈,刺入舌头就愈加尖锐。正象一

  枚针是以针尖接触舌头还是平放在舌头上而引起不同的感觉一样。

  硝石易燃而硝精不燃的原因在于:硝石微粒在静止状态时用火使它们上

  升比较困难,而当这些微粒向各个方向运动时就比较容易。因此,当硝石微

  粒处于静止状态时,它们就会抵御火的作用,一直到火使它们彼此分散,把

  它们团团围住为止。如果火围住这些微粒,它就会任意带动它们到这里和那

  里,直到它们获得自己的运动,并化为烟雾向上方逸出为止。但是,当硝精

  微粒已经处于运动状态,并彼此被分隔时,只须极微的热量就可把它们从各

  个方向送往更远的地方,一部分微粒化成烟雾飞去,而另一部分微粒在被火

  团团围住以前就侵入燃烧的物质中,这样,这部分微粒就扑灭了火,而不是

  使火燃烧的更炽烈。

  ① [原注]如果您问为什么硝精滴进被溶解了的非挥发性的盐中会引起泡沫沸腾的现象,那么请您阅读§24

  的注释。

  

  现在我来讨论一些似乎能证实这一解释的实验。首先,我发现,在燃烧

  现在我来讨论一些似乎能证实这一解释的实验。首先,我发现,在燃烧

  柑蜗烧得通热,而后用一块燃烧着的炭去点燃它,我把烟雾收集在一个冷烧

  杯内,直到烟雾充满整个烧怀为止,然后我用吹气的办法增加烧怀内的湿度,

  最后[原注.. ①]使之在冷空气中加以干燥,当我这样做完时,在烧杯上就到处呈

  现出细小的硝石晶休。为了有绝对的把握,即这些晶体的出现不仅是由于挥

  发性微粒,也可能火焰本身就带有全部硝石微粒(这里我是根据卓越的波义

  耳阁下的意见),并在不挥发部分熔化前将它们和挥发部分同时析出,我说,

  为了对此更有把握起见,我使烟雾通过一个一尺来长的管子.. A,象通过烟囱

  那样上升,使比较重的部分留存下来,附着在管壁上,这样在收缩的.. B端就

  收集到挥发性较大的部分。实验如上所述地成功了,但我还不满足。为了进

  一步考察,我取数量较多的硝石进行熔化,并用烧红的炭块点燃。象以前一

  样,我先将管子.. A置放在坩埚上面,当火焰继续燃烧的时候,我就将一块平

  板玻璃置于.. B口上,在这块玻璃上就附着一些物质,而这些物质在空气中变

  成液体。[这就是使我设想,该物质是由盐的不挥发性部分所组成的].. ③。虽

  然我等了好几天,却未观察到任何有关硝石的效应,而当我用硝精滴于该物

  质上时,它却变成了硝石。由此,我认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熔解

  过程中,不挥发部分与挥发部分分离,火焰把分离开的部分驱于上方;第二,

  在燃烧中分离出来的不择发部分和挥发部分不可能重折结合,最后,由此得

  出第三点,附在烧怀上已凝结成晶休的那部分不是非挥发的部分,而只能是

  挥发的部分。

  第二个实验。通过这个实验,我想表明:不挥发部分只是硝石渣滓,因

  为我发现,硝石过滤愈彻底,硝石就愈能挥发,愈能结晶。当我把经过净化

  的结晶或者过滤过的硝石放入如.. A那样的玻璃怀中,然后注入些许冷水,一

  部分硝石立即同冷水一起化成气体,而另一些微粒却留存下来,依附在怀的

  内壁上,形成了晶体。

  第三个实验。我认为似乎能指明硝精微粒一旦失却自身的运动后,就成

  为易燃的了。实验如下:我在一个湿纸封套里盛了几小滴硝精,然后洒上沙,

  使硝精连续地侵入沙粒问的空隙中,当沙将硝精几乎完全吸尽的时候,我用

  火将此沙在同一个封套里烘得很干,接着,我把沙扔掉,将纸靠近一块燃烧

  的炭,一俟纸开始燃烧,就立刻发出一阵火花的爆鸣声,象纸把硝石吸收了

  一样。如果我有更多的便利条件来做一些新的实验的话,我还可以在此实验

  之外,再补充一些能对此现象提供更加清楚的事实材料。但我又忙于别的事

  务,所以,如您同意,我将这些问题留待以后再处理。现在,我再谈谈其他

  的意见。

  §5在高贵的波义耳阁下顺便论及硝石微粒的形态的那一节里,他责备

  有些现代作者对此问题作了不正确的解释。我不知道他是否把笛卡尔也包括

  在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他是根据别人的话来责难笛卡尔了,因为笛卡尔

  谈的不是可见的微粒。我也不相信高贵的波义耳阁下会认为,硝石晶体如果

  被破坏,以至变成平行六边体或其他的形态,就不再是硝石了。但是,也许

  作者的意见是针对那些除了眼能看,手能触的东西外什么也不承认的化学..

  ① [原注] 当我做这个实验时,天气是相当冷的。

  ③据法译本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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