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否定这一命题本身的辩证性质,我们只是说对斯宾诺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否定这一命题本身的辩证性质,我们只是说对斯宾诺

  信分为三类:

  一、斯宾诺莎和他比较知己的朋友之间的通信,如与德·福里、梅那尔、

  巴林、鲍麦斯特、耶勒斯和席勒等人之间的通信,这些人大多是商人、医生,

  而且是比较激进的社友会②成员,他们坚决反对加尔文教派的不容异己的宗教

  门户政策,在政治理想上带有朦胧的乌托邦色彩,他们在阿姆斯特丹建立了

  一个以斯宾诺莎为中心的哲学小组,即使在斯宾诺莎被革出犹太教会后,他

  们仍与他保持亲密的友谊,斯宾诺莎一生受惠于他们之处颇多,不仅在生活

  上得到他们资助,而且他的著作(不论是生前出版的还是死后出版的)都是

  在他们的帮助和支持下才得以问世的。斯宾诺莎与他们之间的通信可以说是

  学习理解斯宾诺莎哲学的入门书,这些人原来都是笛卡尔派的信徒,看他们

  的书信就可以了解笛卡尔哲学和斯宾诺莎哲学的异同,以及斯宾诺莎如何继

  承、发展和改造笛卡尔哲学的。

  二、斯宾诺莎与当时荷兰的政治要人和世界有名的科学家之间的通信,

  如与胡德、奥尔登堡、法布里齐乌斯、谢思豪斯、莱布尼兹、波义耳、博克

  塞尔等人(信中还涉及惠更斯)的通信。其中斯宾诺莎与奥尔登堡之间的通

  信相当频繁,共有

  27封,奥尔登堡是当时英国皇家科学院的首任秘书,通过

  他,斯宾诺莎与英国一些有名的科学家如波义耳有了接触,斯宾诺莎自己的

  名声也在欧洲各国得到传播。事实上,从菜布尼兹、谢恩豪斯和法布里齐乌

  斯写给斯宾诺莎的信来看,斯宾诺莎当时已在欧洲享有极高声誉,法布里齐

  乌斯的信,就是受德国帕拉庭选帝侯卡尔·路德维希之命,聘请斯宾诺莎担

  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当然斯宾诺莎鉴于学术自由受到宗教限制,拒绝这

  一邀请,不过这已在德国和斯宾诺莎之间建立了一种历史联系,后来海德堡

  大学授权出版《斯宾诺莎全集》就是这一联系的继续。哲学史上最为奇特的

  是莱布尼兹和斯宾诺莎之间的关系,从莱布尼兹写给斯宾诺莎的信,以及谢

  恩豪斯谈及在巴黎会见莱布尼兹的信中可以看出,当时莱市尼兹对于斯宾诺

  莎是非常尊敬的,1676年莱布尼兹还专程来海牙看望斯宾诺莎,并且同他作

  了很长时间的学术讨论,临别时还带走一部《伦理学》手稿,可是在斯宾诺

  莎死后,莱布尼兹却闭口不谈他同斯宾诺莎的关系,并且曾经还为他的名字

  出现在斯宾诺莎《遗著》书信集里而感到很恼火,这除了害怕受斯宾诺莎“恶

  名”影响外,可能莱布尼兹本人的庸人气息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三、斯宾诺莎与他的哲学观点和宗教观点的论敌之间的通信,如与布林

  堡、凡尔底桑、斯蒂诺、博许等人的通信,其中有一些人原先可能是斯宾诺

  莎的学生,如搏许和斯蒂诺,年轻时向斯宾诺莎学习过哲学,可是后来改信

  了天主教,井秉承罗马教会的指示,用信来恶毒攻击斯宾诺莎的观点,妄图

  要斯宾诺莎“改邪归正”,皈依天主教。有一些人一开始就站在对立的立场,

  对斯宾诺莎的观点进行反驳。威廉·凡·布林堡是都德莱希特粮食商人,一

  个狂热的宗教信徒,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指导他自己思想的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神学原则,一是理性原则,当这两个原则发生矛盾时,他宁愿采取神学

  ②社友会(

  C0llegiant),荷兰新教派,是阿明尼乌斯一门诺派的一个分支,成立于

  1619年。它是当时荷兰

  比较激进的一个基督教新教派,其教义很接近于中世纪再洗礼派。

  

  原则,而放弃理性原则,可见这种通信是不可能取得什么结果的。不幸斯宾

  诺莎最初未识破此人的伪装,以致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同他作了冗长而烦琐

  的讨论,直到最后才深感到这种通信不能再继续下去。这些人都是反对《神

  学政治论》的,他们认为斯宾诺莎这一本书是“渎神的著作”,与当时的神

  学家们合演了一场疯狂反对无神论的大合唱。不过,即使这样,这些人的通

  信也使我们更深刻地了解斯宾诺莎的宗教观点,以及这一观点在当时所引起

  的巨大反响。

  原则,而放弃理性原则,可见这种通信是不可能取得什么结果的。不幸斯宾

  诺莎最初未识破此人的伪装,以致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同他作了冗长而烦琐

  的讨论,直到最后才深感到这种通信不能再继续下去。这些人都是反对《神

  学政治论》的,他们认为斯宾诺莎这一本书是“渎神的著作”,与当时的神

  学家们合演了一场疯狂反对无神论的大合唱。不过,即使这样,这些人的通

  信也使我们更深刻地了解斯宾诺莎的宗教观点,以及这一观点在当时所引起

  的巨大反响。

  译者

  1988年.. 5月于北京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出版说明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出版说明

  从

  1981年至

  1992

  年先后分六辑印厅了名著二百六十种。现继续编印第七辑,到

  1997年出版至

  300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

  纸型,译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

  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

  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

  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

  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1994年

  3月

  

  斯宾诺莎书信集

  

  《遗著》书信集书名页

  《遗著》书信集书名页

  给

  B.D.S的信

  以及作者的复信

  对于解释作者的其他著作不无裨益

  

  第.. 1封亨利·奥尔登堡致尊贵的

  第.. 1封亨利·奥尔登堡致尊贵的

  ①卓越的阁下,尊敬的朋友:

  不久前在莱茵斯堡拜访了您的隐僻的住处,同您告别时,我感到这样难

  舍难分,因此,一返回英格兰,我就想尽快和您至少保持书信的联系。一种

  同仁慈和美德(以及大自然和勤奋最丰富地赋予您的一切品格)结合在一起

  的纯真知识本身就具有这样一种魅力,能够获得所有思想高尚和博学多闻的

  人们的爱慕。卓越的阁下,让我们在真诚的友谊中携起手来,让我们用各种

  各样的热诚和效劳辛勤地培育这种友谊吧。假如我的脆弱的力量能有助于您

  的,我将尽力为您效劳,但请您也允诺我分享您的一部分才智,如果这样做

  不会妨碍您的话。

  在莱茵斯堡,我们讨论了神、无限的广延和无限的思想、这些属性的差

  别和同一以及人的心灵和身体结合的方式;此外,也讨论了笛卡尔和培根的

  哲学原理。但是,对于这些意义重大的问题,我们的讨论还只是皮相的和匆

  促的,它们还继续困缠着我的思虑,因此凭藉我们友谊的权利,我目昧地恳

  求您,把您对于上述问题的想法详尽地加以阐述。不过,首先您要向我说明

  以下两点:第一,您怎样看待广延和思想之间所存在的真正的区别:第二,

  您认为笛卡尔和培根的哲学存在着什么缺陷,以及怎样把这些缺陷从他们的

  观点中排除出去,而代之以更确切的见解。关于这两个以及类似的问题,您

  愈是写得坦率,您同我的联系就愈会紧密,就愈会使我尽自己的力量为您效

  劳。

  这里正在付印一位卓越的英国人的《几篇物理学研究论文》(CertainPhysiologicalEssays),作者是位学识渊博的人物。这些论文是关于空气的

  自然性质及其弹性的,它们是经过四十三次实验所得到的结论。这些论文也

  涉及到流动性和凝固性等类似的问题。一旦它们出版,我一定委托一位很快

  就要渡海去的朋友带给您。②

  再见,请永远惦记您的朋友,谨致

  全部的挚爱和忠诚

  亨利·奥尔登堡

  1661年

  8月

  16/26伦敦

  ①此信最早刊登在斯宾诺莎死后出版的《遗著》(

  1677年拉丁文版

  OPeraPosthuma,荷兰文版

  NagelateSchriften)里。原信是拉丁文写的,现已阙失。写信者是亨利·奥尔登堡[

  H.Oldenburg(1615?—

  1677)〕,德国不来梅人,1653年被派在英国和克伦威尔谈判,从此长期留住英国伦敦,曾任英国皇家学

  会首任秘书。他在

  1661年

  7月乘拜访荷兰菜登大学的一位著名神学教授的机会,到离莱登不远的莱茵斯堡

  造访了斯宾诺莎,并同他作了很长时间的交谈。此时斯宾诺莎还不到

  29岁,而奥尔登堡大约有

  46岁,但

  他对斯宾诺莎相当尊敬,犹如学生对待老师一样。

  ②论文的作者是英国化学家波义耳(

  R.Boyie),见第六封信。该论文集于

  1661年用英文版发表,后译成

  拉丁文于

  1665年在伦敦、1667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由于

  Physiologia一词在拉丁文里是指自然的知识,

  所以这些论文并不是现在意义上的生理学论文,而是有关物理、化学的论文。

  

  第.. 2封第.. 2封

  (复前信)

  尊敬的阁下:

  您的友谊对于我是何等珍贵,只要克服您的谦逊,允许您去思考一下您

  自己富有的卓越品德,您自己是能够评判的。然而,当我想到这些品德时,

  我敢于冒昧地把自己称做您的朋友,这确实是我太自不量力了,特别是当我

  考虑到,朋友的一切,尤其是精神方面的一切,应当是共同分享的,更是如

  此。可是,我之所以有这种荣幸,这应当归之于您的盛情和善意,而不是由

  于我自己。您的极度的盛情贬低了您自己,却以慷慨的善意丰富了我,因此,

  我无所顾忌地领受了您毅然给我的深厚友谊。当然,您也要求我报以同样的

  态度,我将尽力辛勤地培育这种友谊来做到这一点。至于我的才智,如果我

  真有一二的话,我将极其愿意奉献它们,为您效劳,尽管我知道这样会给我

  带来很大的不利。但是,为了不致于使人认为我拒绝您以友谊的权利向我提

  出的要求,我将试图向您说明我自己对于我们所谈的问题的看法,但我不认

  为没有您的盛清,这会是个使您和我联系得更密切的办法。

  现在,我开始简略地谈一下神。神,我界说为由无限多的属性所构成的

  本质,其中每一种属性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这里应当

  注意,我把属性理解为凡是通过自身被设想并存在于自身内的一切东西,所

  以,它的概念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概念②。譬如,广延就是通过自身被设想

  并存在于自身内的,反之,运动就不是这样,因为运动是要在其他事物内被

  设想的,它的概念包含了广延。上述神的界说的真实性可以从这里看出:我

  们把神理解为天上圆满的和绝对无限的本质。这样一种本质的存在是很容易

  从这个界说得以证明的;但因为这里不是说明它的地方,我暂且搁下。

  但是,尊敬的阁下,为了答复您的第一个问题,这里我应当证明下列数

  点:首先,在向然中不能存在着两个实体,除非它们的整个本质是有区别的;

  其次,实体是不能被产生的,而应当说,存在属于它的本质;第三,每个实

  体一定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③。尊贵的阁下,如果我证明

  了这些论点,那么只要您考虑一下我关于神的界说,您就会很容易地理解了

  我的意图,因此我就无需对此再作更详尽的说明了。为了清楚而简洁地证明

  上述论点,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把它们用几何学证明的方式呈现出来,谨呈

  您加以考察。所以我把它附在这里,期待您的评判④。(编者注)

  ⑤

  ①此信见《遗著》,原信是拉丁文写的。现己阙失。

  ②斯宾诺莎这里给出的属性定义,显然与《伦理学》里的属性定义不同,实际上这一定义是《伦理学》里

  的实体定义,这表明斯宾诺莎在这一时期对实体和属性的概念尚未明确区分。

  ③同样,这里所说的实体,在《伦理学》里是指属性,因为属性是在其自类中无上圆满的,而实体是绝对

  无限和绝对圆满的。

  ④此附页已阙失,现根据《斯宾诺莎全集》德文译者格布哈特(

  C. Ge-bhardt)的考证(主要根据第

  2、3、

  4等封信、《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附录一以及《伦理学》),将其译出,以资参考。界说一神是一

  个由无限多属性构成的本质,其中每一属性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参见《神、人及

  其幸福简论》附录一中的命题四释理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六)界说二所谓属性(或实体),我

  理解为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中被设想的东西,所以它的概念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概念。譬如,广延就是通

  过自身并在自身中被设想的,反之,运动就不是这样,因为运动是要在其他事物中被设想,它的概念包含

  有广延。既然思想不属于广延的本性,所以,设想广延也就无需通过思想。(参见《伦理学》第一部分

  

  其次,您问我,在笛卡尔和培根的哲学里,我发现了哪些错误。虽然我

  是不习惯于揭露别人的短处,然而我仍愿满足您的要求。第一个和最大的错

  误就在于:他们两人对于一切事物的第一原因和根源的认识迷途太远了:其

  次,他们没有认识到人的心灵的真正本性:第三,他们从未找到错误的真正

  原因。但是正确认识这三个问题是何等必要,只有那些完全缺乏学识和教育

  的人才看不到。他们两人对于第一原因和人的心灵的认识错误很容易从上述

  三个命题的真理性看出,所以我只想说明他们关于第三个问题的错误。关于

  培根,我不想多说什么。因为他关于这个问题说得非常混乱,并且几乎不加

  任何证明,而一味地下断语。首先他假定,除感官的欺骗外,人的理智按其

  固有的本性也是易于受骗的。因为人的理智都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尺度,而

  不是按照宇宙的尺度来认识一切事物的,所以,它好象一面凹凸不平的镜子,

  在反射事物的光线时,把它自己的本性和事物的本性混杂在一起了,等等。

  其次,他又假定,人的理智按其本性是天生倾向于抽象思考,并把变易无常

  的事物看成固定不变的,等等。第三,他假定人的理智是不安定的,它不能

  够停止或休息。至于他所假定的其它原因,完全可以容易地归结到笛卡尔的

  那个原因上去,也就是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比起理智更广阔,或者用费罗拉

  姆先生

  其次,您问我,在笛卡尔和培根的哲学里,我发现了哪些错误。虽然我

  是不习惯于揭露别人的短处,然而我仍愿满足您的要求。第一个和最大的错

  误就在于:他们两人对于一切事物的第一原因和根源的认识迷途太远了:其

  次,他们没有认识到人的心灵的真正本性:第三,他们从未找到错误的真正

  原因。但是正确认识这三个问题是何等必要,只有那些完全缺乏学识和教育

  的人才看不到。他们两人对于第一原因和人的心灵的认识错误很容易从上述

  三个命题的真理性看出,所以我只想说明他们关于第三个问题的错误。关于

  培根,我不想多说什么。因为他关于这个问题说得非常混乱,并且几乎不加

  任何证明,而一味地下断语。首先他假定,除感官的欺骗外,人的理智按其

  固有的本性也是易于受骗的。因为人的理智都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尺度,而

  不是按照宇宙的尺度来认识一切事物的,所以,它好象一面凹凸不平的镜子,

  在反射事物的光线时,把它自己的本性和事物的本性混杂在一起了,等等。

  其次,他又假定,人的理智按其本性是天生倾向于抽象思考,并把变易无常

  的事物看成固定不变的,等等。第三,他假定人的理智是不安定的,它不能

  够停止或休息。至于他所假定的其它原因,完全可以容易地归结到笛卡尔的

  那个原因上去,也就是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比起理智更广阔,或者用费罗拉

  姆先生自己更为混乱的话来说[“箴言”40(英译注)

  ④],就是理智并不是

  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灌输在里面。(这里应当指出:和笛卡尔不同,费罗

  拉姆常常把理智用来指心灵)⑥。在这里我不谈其他的错误原因,因为它们是

  界说三)界说三所谓样态或偶性,我理解为在他物内的东西,并通过它所存在于其中的那个他物而被设

  想。(参见《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五)公理一实体按其本性先于它的偶性。(参见《神、人及其幸福

  简论》附录一里的公理一,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一)公理二除实体和偶性外,不再有任何其他

  东西存在于自然中或理智之外。(参见《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四证明)公理三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彼

  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公理四,以及《伦理学》第一部

  分命题二)公理四凡是彼此问没有任何共同之点的事物,一物不能为另一物的原因。(多见《神、人及

  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公理五,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三)命题一在自然中,决无两个具有同

  一属性的实体。(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命题一,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五)

  命题二实休是不能产生的,甚至也不能为任何其它实体所产生,存在属于其本质。(参见《神、人及其

  幸福筒论》附录一里的命题二、四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六、七)。命题三每一实体按其本性是无

  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命题三,以及《伦理学》

  第一部分命题八。)附释属性或实体的存在,可以从其界说里推知。因为每一个界说,或清楚而明晰的观

  念是真的。

  ⑤ [编者注]参看《伦理学》第一部分开始至命题四。

  ⑤费罗拉姆即培根。

  ④ [英译注〕参看《新工具》第一卷,箴言

  48—51。

  ⑥斯宾诺莎这里批评培根的观点可以参见培根《新工具》箴言

  41至

  51。在那里培根写道:

  “‘种族假相’

  的基础就在于人的天性之中,就在于人类的种族之中。因为认为人的感觉是事物的尺度,乃是一种错误的

  论断,相反地,一切知觉,不论是感官的知觉或者心灵的知觉,都是以个人的尺度为根据的,而不是以

  宇宙的尺度为根据的。人的理智就好象一面不平的镜子,由于不规则地接受光线,因而把事物的性质和自

  己的性质搅混在一起,使事物的性质受到了歪曲、改变了颜色”(箴言

  41)。“人的理智在本性上喜欢

  抽象,并且喜欢赋予飘忽不定的东西一种实体和实在”(箴言

  51)。“人的理智是不安定的,它不能够停

  止或休息,而总是要向前推进,但却是徒劳的”(箴言

  48)。 “人的理智并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和

  感情灌输在里面的,由此便产生了可以称为‘任意的科学’的科学”(箴言

  49)。

  

  毫无意义的,我只说明这最后的一个原因是错误的。只要他们注意一下:意

  志同这个或那个个别意愿的区别,就如同白色同这个或那个白的事物、人性

  同这个或那个人的区别一样,他们自己就会很容易明白这一点的。因此设想

  意志为这个或那个个别意愿的原因就正如设想人性为彼得或保罗的原因一样

  是不可能的。意志只是一种思想存在物(ensrationis

  ⑦),它不能被认为是

  这个或那个意愿的原因。个别的意愿为了自己的存在既然需要一个原因,因

  而就不能说它们是自由的,而必须是象它们为它们的原因所决定的那样,是

  必然的。按照笛卡尔,错误无非是个别的意愿,那么必然推知,错误,即个

  别的意愿不是自由的,而是为外在的原因所决定,但决不为意志所决定⑧。这

  就是我所允诺要证明的;等等。

  斯宾诺莎

  [1661年

  9月莱茵斯堡]

  ⑦ ensrationis在斯宾诺莎体系里,是指人们为了记忆事物所形成的一种思想样式,是介于实在存在物

  (ensreale)和虚构存在物(

  ensfictum)之间的一种观念形式,可参阅斯宾诺莎《形而上学思想》第一篇第

  一章。

  ⑧斯宾诺莎关于意志不是自由的论点,可以参阅《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二和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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