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

  一、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继承了柏拉图的政体理论,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区分政体的两条标准:其一是政府的宗旨,即统治者是只照顾统治者自身的利益还是照顾到全邦的公共利益。依此标准,政体区分为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两类。其二是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的人数的多寡。依此标准,前述两类政体又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三种。将上述两个标准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六种政体:

  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整体和共和政体。它们分别由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掌握最高权力,但都以城邦公共利益为依归。

  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整体、平民整体,它们也分别是由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掌握最高权力,但都只谋掌权者自身的利益。

  二、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的目的:

  他认为政体研究的目的就在于对现存的政体基于补救和改进。他忠告那些实际的政治家“应该牢记政体每一类属的各个品种,知道了有多少品种还得明白每一个品种的政体是怎样构成的”

  三、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的分类是建立在国家理论基础之上的,国家的建立有其特定的终极目的,即追求公利,充分发扬人的天性,促进善德,满足人们追求优良生活的愿望,统治者对国家终极目的的不同态度,形成了不同的统治宗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政体类型分类的第一个标准,就政体建立的宗旨而言,“以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顾到公利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这类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进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政治宗旨和国家的终极目标相一致的是正当政体,与国家终极目标相悖的是变态政体。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明确肯定了前者,而否定了后者,带有了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意味,所以可以将其看做是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或者是道德判断标准。

  其次是按照城邦最高统治者人数的多寡,也就是一种人数标准,由此前述两类政体又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三种,其中正宗政体包含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 它们分别由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掌握最高权力,都以城邦公共利益为归属。这三种正宗政体的变态形式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它们也分别由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掌握最高权力, 但都只谋取掌权者的私利。

  除了上述两个标准之外,针对贫民和寡头政体中存在的疑难“贫民(穷人)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但是有时一个城邦中代表最高治权的多数人竟然都是有产者(小康之家);相似,寡头(财阀)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少数人的统治;但有时一个城邦中穷人少于富户,然而,他们却负有才能,竟然掌握了治权。”,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数的多少并非绝对的划分标准,对此,亚里士多德在人数标准的基础之上做了以下补充:

  其一,人数与其它因素相结合。人数标准并不能准确的划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而是要结合其它一些因素。这里亚里士多德主要是指人数与个人道德和财富的结合,“财富联系于少数,而多数则同贫穷相结合”,因此平民政体应该是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掌握的政体,寡头应该是富有,同时又为少数人掌握的政体。这就解释了“某一城邦中穷人少于富户,而他们却富有才能而掌握了治权”

  其二,人数划分标准“应该为次要属性”,这主要在划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时“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于人数的为少为多,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与此相对应“其一以自由为标帜,另一则以财富为依据,这些就是寡头和平民两派所各各据以争取统治权力的实际基础。”

  以上两个标准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两个划分政体的标准,在实际的具体政体的分析过程中,他又提出了政体划分的第三个标准:法律(正义)标准。法律(正义)标准是指根据各个政体的统治者的认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由此将城邦分为了正义的城邦和非正义的城邦,正义城邦的“存在应该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是例如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分配政治职司的‘平等’”;而在寡头政体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

  四、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一卷开始便开宗明义的说到:“所有的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城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具有某种内在追求的一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存在是建立在对善的追求上。然而在后面亚里士多德逐渐开始将这种共同体分解开来,考察这种共同体各个部分的组成以及其定义时,是从其所经验的当时所存在或已灭亡的城邦的具体经验而讲的。亚里士多德在试图解释城邦的由来的过程中,从家庭开始一步一步设想了在“自足”的推动下,人们逐渐组成城邦的过程,而这种过程从时间上看来城邦是在后的,是后建的。然而就城邦是作为追求善的,在自足上完备存在而言,城邦却又是在先的,这种从潜能到实现的过程中,城邦在其看来必然是在先的。“城邦在本性上先于家庭和个人。因为整体必然优先于部分……城邦作为自然的产物,并且优先于个人,其证据就在于当个人被隔离开时他就不再是自足的……”

  在明确了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定义之后,我们发现亚里士多德对城邦中可能存在的政体有着两种分类方法,一种便是根据现实中统治人数的多寡来划分;另一种便是根据德性原则、财富和自由在政体中的分配来进行划分。显然第一种划分依据的便是现实主义原则,亚里士多德从所经验到的各种城邦的统治方式来区别不同的政体,然而这种划分方式并不足以说明城邦存在的目的和本性。这种单从统治形式上的分类并不能充分说明各个政体的变体以及政体之间的转化机制。从第二种政体分类出发,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性政治观,将城邦中组成部分的德性出发,从组成部分的本性和追求目的出发,将这些伦理性成分的不同组成形式构成了城邦中的政体分类。 .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思想对中国政治现实的启示

  五、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思想对中国政治现实的启示

  在考虑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能对我们当今中国的政治现实有什么启示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我们要考察一下亚里士多德思想提出时的政治环境。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详尽考察了多种城邦类型的政体变化、转变原因等等。由于古希腊存在的城邦较多,就城邦的形式来说,亚里士多德有着足够的经验。由于城邦范围的限制,一个城邦政体的变化和动荡产生的破坏性较小,因而城邦的稳定性和长久性可能得不到相当大的重视。同时,对优良政体而非最稳定政体的追求在城邦政体演变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优良的政体和稳定的政体,哪一种才是我们应当选择的,这是一种就自身政治现实环境的选择。优良的政体,其统治者自身必将面临着良善德性的考验,而这种良善德性是无法将自身的力量剔除在外的,这可能是一种最需要谎言来维持的政体。如何选取一种力量来剔除这种外在的依存力,这种力量只能是政治体内各种存在力量的混合。君主制模式必然面临着僭主制的蜕变,贵族制必然面临着寡头制的统治,而在东方专制文化下,平民政体是没有根基的。僭主制和寡头统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必然面临着政体内各种力量的不平衡而导致的内战、党争之祸,祸起萧墙之日便是重新洗牌之日。同时,重新洗牌并非必然导致政体模式的转变,其可能仍是在同一个政体下的循环。

评论
  • 梁莹 作者

    国家政体这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术语和专业名词太多,有些资料也晦涩难懂,若有些资料不太准确或者遗漏了,请多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