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论二·先秦时“人有十等”探讨
“人有十等”云云,见于《左传·昭公七年》,为公元前535年,楚灵王六年。这段话,是楚国大夫无宇对楚灵王说的。楚灵王是楚共王的儿子,名围。他在登王位前任令尹,主兵事,杀掉侄子郏敖而自立为王。即位后就兴造章台宫,收纳其他贵族的逃亡奴隶来充作仆役。无宇的一个看门奴隶也逃到了章台宫里,他就到那里去抓人。守宫的官吏不给人,说:“你竟敢到王宫里来抓人,还有比这更大的罪行吗?”把无宇抓起来去见楚王。幸好楚灵王心情不错,还请无宇喝酒。无宇不要喝酒,只要讨还奴隶,就说了这段话。这段话,可以证明春秋时存在着人身依附制度,但并不严格。无宇说这话,也有夸张之处。如他一上来说:“天子经略(杜预注:经营天下,略有四海),诸侯正封(杜注:封疆有定分),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草木),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似乎天下的臣民,对君主都是人身依附关系,并引诗句为证。果真如此,他也不能到楚王那里来追讨逃亡奴隶,因为他自己不过是楚王的一个奴隶而已。所以,对他说“人有十等”,下一等人对上一等人都是臣属关系,应具体分析。
先来看“王臣公”。这里指的“王”应是全社会的首脑,当其时也,应指周天子。“公”是古代五等封爵之首。《公羊传·隐公五年》:“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公”在这里为诸侯之代称。中国自西周进入宗法制封建社会以后,在观念上,确要将王与诸侯的关系,从兄弟、朋友关系,变为父子、上下关系,但事实上,从未有过真正的公对王的人身依附关系。像楚王,依周制不过是子爵,但在西周夷王时,熊渠就曾封子为王;到东周平王三十一年(公元前740年),楚武王就正式自立为王,与周王室分庭抗礼。无宇这话说在楚君自封为王的二百多年后,而且对一个由周王室正统看来为“僭王”的说“王臣公”,本身对此话语构成了反讽。真正形成公以下臣民对君王的人身依附关系,确立“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话语强权,直要到中国进入宗法制集权社会以后。
“王臣公”是如此,“公臣大夫”、“大夫臣士”更是如此。“大夫”是夏、商、周三代时的职官,属卿、大夫、士三等职官之中级,主要为诸侯国的官长,这里代称职官。“士”是职官中最低等级,引申为官吏的通称;又引申为“农工商士”四民中,学道艺、习武勇,以出士为生存手段、生活目标的人。
从“王”到“士”,依今天的划分标准来说,大致相当于贵族及其候补者阶层。
但从“士”为“农工商士”四民之一,也可以把“士”划到下一层次的平民阶层中。能独立自主地经营事业、产业的“农工商士”,当属平民的上层。下层平民,就要受雇于人,为别人打工。“皂”是官府的杂役,《〈汉书·货殖列传〉颜师古注》:“养马者也。”“舆”,据《〈汉书·严助传〉颜师古注》,则为“主驾车者”。养马、驾车,地位相差无几,也许都属小官吏(士)的领导,但要说“士臣皂”、“皂臣舆”,依“臣”的本义看,未免言过其实。
“舆臣隶”、“隶臣僚”也如此。《说文》:“隶,附著也”,也许是助手的意思。“僚”,《〈左传〉孔颖达疏》:“服虔云:‘僚,劳也,共劳事也。’”大概指的是干更粗劣的体力活的小工。到“僚”,虽然干的活很低贱粗劣,但还是为官府服役干事,保持人身自由,所以还属平民。
“仆”与“台”也许就是失去人身自由,对主人形成依附关系的奴隶了,这属于第三层次。无宇向楚灵王索讨的“阍”(看门人),就属于这个层次。《说文》:“仆,给事者。”《广韵》:“仆,侍从人也。”《〈左传〉孔颖达疏》:“台,给台下微名也。”仆是近侍者,台是远给事者。仆与台的等差,大概相当于《红楼梦》中袭人、平儿、司棋、鸳鸯、紫鹃等大丫头,与傻大姐等粗使、小丫头之间的区别。从大丫头珍珠可以随便打小丫头傻大姐的嘴巴来看,也有点“仆臣台”的意思。但这“臣”,只不过是“五十步”臣“一百步”,可怜见的。然而,阎王好见,小鬼难过,“仆”与“台”之间的假“臣”关系,有时演得比真“臣”还“臣”,这也是一种中国特色。
又据《左传》记载,楚国大夫鬻拳兵谏楚王,以后又自刖(砍去脚)去做了楚国首都看城门的官。楚王兵败逃回来,他又不让进门,逼楚王再去打仗。楚王打胜仗班师回来,病死途中,鬻拳赶去安葬楚王,然后自杀。“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也许,从此楚国首都的城门官也世袭了。(见《左传·庄公十九年》)而据《庄子·徐无鬼》中说,齐人南郭子綦的儿子梱到燕国去,途中遇盗,强盗觉得“全而鬻之则难,不若刖之则易,于是乎刖而鬻之于齐。适当渠公之街”,据清代学者孙诒让说,“适当渠公之街”,应该是给齐康公当阍人,看门。从这两例阍人都是受刖刑的来看,阍人可能属于台,甚至由受过刑的奴隶来担任。也可反证台是最低等的奴隶。从“王”到“台”,十等人已俱全。十等人之间有九“臣”关系,其中假“臣”居多,真“臣”很少。但只要有一两种真“臣”关系,即可证明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人与人之间的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占有者对被占有者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生杀予夺之权;被占有者的人身自由、财产与生命为占有者所剥夺,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说,中国古代的所谓“法”,首先保护的是占有者对被占有者的生杀予夺的权利。这一点,在《韩非子》里是反复申说,不厌其详。因此,先秦法家之“法”,简直可以说是奴隶主阶级法权。把法家思想视为“法治思想”,把儒家的仁政思想视为“人治思想”,实在是同历史开了一个莫大的玩笑。
十等人已说完,但无宇紧接着又说:“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圉是养马人,牧是养牛人。《汉字》依据这段话,把牧(也应包括“圉”)注为:“春秋时最下贱的奴隶。”好像“仆”、“台”虽贱,还是服侍人的,而“圉”、“牧”服侍牲畜,更等而下之。但“皂”不是也有养马的吗?难道为官府养马身价就提高几等吗?况且,前文明说“人有十等”,“圉”、“牧”却是第十一、十二等,这“等外”之人,为何非得论而列之呢?而既言及“圉”、“牧”,又为何不依前例,说“台臣圉”、“圉臣牧”呢?我反复寻味,发现最后一句话其实是比喻,“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是说:“就像马要有圉人调教,牛要有牧人驯养,才能应付各种事务一样,人也需要这样的等级管理。”把君臣关系、官民关系比做驯养人与牲畜的关系,在当时的语境中,并不怎么触目与引人反感。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意识中人与自然界动物的亲密关系,如《列子》、《庄子》、《左传》中说到过“马生人”,或把选贤才比做伯乐相马等;另一方面,也表明周礼文化制度实行了几百年,已经形成了“人分等级”的政治现实与强势话语,为进一步演变到宗法制集权社会提供了基础。中国的“人有十等”的话语,虽然没有发展到印度种姓制度那样严酷的地步,但由“唯上知与下愚不移”演变出来的全社会臣属于一个孤家寡人的思维定势,恐怕与给社会、历史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的种姓制度相比,也难分伯仲。
当时的有识之士,对这种强势话语,都作出了态度鲜明的批评。最著名的表述,当属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而庄子则借哲人长梧子之口,对之嘲讽道:“而愚者自以为觉,窃窃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与女(汝)皆梦也。”而读者将在以后各章的注解中看到,《老子》全书,不仅一以贯之反等级制度的思想,而且从形而上的高度,给“君为轻”、“为下”,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解说。
太深奥了,李耳是天上那位炼丹的老兄化身吧?~